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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一览表
发表时间:2017-07-14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立案时限 | 处罚时限 | 是否达到移交司法机关标准 | 处罚种类 |
1 | 佛山市南海谢边祺丰铝型材厂 | 91440605779207581B | 行政处罚 |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佛环罚字〔2017〕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
2 | 佛山市禅城区盈瑞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 91440604684457537X | 行政处罚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 佛环罚字〔2017〕14号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
3 | 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 | 91440605769330770P | 行政处罚 | 违规设置排污口 | 佛环罚字〔2017〕15号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
4 | 佛山市高明联强铝业有限公司 | 914406086863708737 | 行政处罚 |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佛环罚字〔2017〕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
5 | 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 91440600789414525J | 行政处罚 | 未重新报批;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 | 佛环罚字〔2017〕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
6 | 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 91440600783863135H | 行政处罚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 佛环罚字〔2017〕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
7 | 佛山市骏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 91440607761596953L | 行政处罚 | 排放废气超标 | 佛环罚字〔2017〕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7日 | 3个月 | 未达到 | 罚款 |